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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查处失职渎职治理土地闲置顽症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0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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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土资源部就该部1999年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拟定了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事一经报道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众多意见中对国土资源部门不作为的质疑似乎超过了人们对草案本身的关注。

  土地闲置问题由来已久,然而时至今日愈演愈烈,已经到了必须坚决解决的地步。据国土部公开的信息称,“目前大概还有18万亩闲置土地,其中土地闲置时间最长的超过17年”。而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至2009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雪藏了近12亿平方米土地,这足够1.2亿人居住。”

  造成土地闲置最主要的原因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但是,1999年国土资源部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却突破了这一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可以”二字就使得土地管理法的刚性要求被这一部门规章轻易突破,国土资源部门就可以选择性地执法,或者根本不用去执法。实践中大量案件被作了“不收回”处理,办法施行12年来真正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案例鲜有所闻。而这次国土资源部在《办法》修订草案中又提出了一种妥协的方法: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更是对闲置土地的一种纵容。这样一种“办法”无疑是对上位法律的违背,为执法不严埋下制度上的疏漏,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为执法监督设置了障碍。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也必然会产生懈怠。诚然,土地闲置问题的背后有一些鲜为人知的潜规则,如有业内人士认为“闲置土地难处理多因利益关系干扰执法”,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偏袒房地产开发商的不光彩角色。但执法难并不能成为国土管理部门玩忽职守的理由,知难而退就是一种不作为,是背离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向局部和个人私利妥协的失职渎职行为。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主要城市综合地价水平为2882元/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地价最高,为5185元/平方米;其次为居住用地,4245元/平方米。而2010年国家土地闲置大约在8亿平方米。由此产生的土地闲置费至少达4600亿元,如果加上应当收回使用权土地的价值,数额可能更大。可见,各地国土部门的不作为,已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职责之所系。治理土地闲置顽症,从根本上扭转对闲置土地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局面,亟须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应当通过加大对闲置土地问题的监督力度,促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玩忽职守、不认真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马修道 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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