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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从1月1日开始实施车船税税额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1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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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广州12月31日讯(记者庞彩霞 通讯员赵永清 苏动宇)记者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广东对车船税税负进行调整,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税额标准。广东近半成的乘用车车主受益。

  为响应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广东对地方车船税税负进行了调整。据了解,此次税负的调整,主要针对降低挂车、摩托车以及不高于1.6升的低排量乘用车等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并按照新的车船税税法适当提高大于2.0升的大排量乘用车的相应税额标准。商用车以及其他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不变。据统计,新税额标准执行后,广东全省摩托车和47%的乘用车车船税每年可减少60元,挂车车船税每吨可减少48元,大大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

  与此同时,新的税额标准还加大了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车船的扶持力度。2015年12月31日前,广东将对公共交通车船由目前的减半征收改为全额免征,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可享受四年免征收车船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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