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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市法院解释天价罚金来由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2日 05: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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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假者供述1万元利润,法院裁定2151万元罚金。这组相差悬殊的数字使一起制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的案件引发热议。近日,鄂尔多斯市中院披露了“天价罚金”的来由。

  >>案发

  网上卖假货被声讨引来警方

  2010年8月,湖南商贩李清向熟人周金柱购买了3万套非法制造的“鄂尔多斯”“恒源祥”等注册商标。随后,李清又购买了2万多件“白坯衫”,并在上面钉上商标,包装成名牌羊毛衫,在自己位于湖南郴州富民商场的店铺内主要通过淘宝网销售。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李清的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价每件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

  李清将这些吊牌价格高达上千元的假冒名牌羊毛衫以百余元的价格在网上销售。网购者发现上当之后,纷纷到淘宝网投诉,在网上发帖声讨。

  正是网购买家的举报,让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注意到了远在千里之外郴州市的李清。2010年12月15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鄂尔多斯市警方在郴州市富民商场店铺里将李清抓获。

  之后,经鄂尔多斯市中院一审审理,判处向李清销售非法制造商标的被告人周金柱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释疑

  法院解释天价罚金三点来由

  法院的处罚是怎么算出来的?“天价罚金”是否会造成本案空判?鄂尔多斯市中院解释了“天价罚金”的来由。

  对于罪名的确定,鄂尔多斯市中院认为,李清组织整个造假环节,款项分别付给白坯衫厂、售标人、绣标厂,然后在自己店铺内主要通过淘宝网销售。刑法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属于“假冒”行为。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一审中,李清的律师王福奎提供了一份光盘及淘宝网上的一般商品价格,公诉人质证不能证明李清的网店也是按照此价格销售的。因此,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该组证据并不是李清所经营网店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的记录,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未予采信。

  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李清已销售羊毛衫的证据,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只查扣李清储存的侵权羊毛衫26187件,依照法律规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只能按照查扣的商品吊牌上的标价计算,共计4301万余元。

  对于罚金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一审判决罚金2151万元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4301万元的50%确定的。

  >>热议

  天价罚金很难执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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