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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为何会成为南北战争的导火索?

人民网 记者:任东来

核心提示:斯科特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场恶梦。1939年出任大法官的哈佛法学院教授法兰克福特曾回忆说,当年他和其他大法官心照不宣,“从来不提斯科特案判决这码事,就像那些儿子被绞死的家庭从来不提绳索和绞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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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调查

深度调查|房价普涨背后的激烈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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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刷新 更新时间: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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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奴隶制扩张与宪政危机

1789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一国两制”、财产权高于人权、州权高于人权、联邦无权干预奴隶制等一系列原则,使奴隶制在美国不仅难以废除,而且还在宪法的保障下继续在南方各州盛行发展。宪法生效时,联邦内共有13个州,其中7个州是已经宣布或即将宣布废除奴隶制的自由州,另外6个州为蓄奴州。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宪法的保护,南北双方对最初6个蓄奴州中的奴隶制问题并无争执。引发宪政危机的真正原因,是如何处理奴隶制蔓延扩张到新开拓的疆土上这样一个法无明文的宪政难题。

美国独立之后不断向四周扩张疆土,1787年通过与英国谈判得到了位于五大湖区的西北领地(Northwest Territory,包括如今美国的俄亥俄、印第安纳、伊利诺伊、密执安、威斯康星诸州和明尼苏达州东部),1803年从法国购入路易斯安那领地(包括如今美国的阿肯色、密苏里、爱达荷、北达科达、南达科达、内布拉斯加、俄克拉荷马诸州,以及明尼苏达、蒙大拿、怀俄明、科罗拉多和路易斯安那诸州大部或一部),接着又通过战争和强买从墨西哥夺得西南领地(如今得克萨斯、新墨西哥、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州一带),并且在这些领地上逐步建起新州。谁料想,国势昌盛反而成了争吵分裂的根源,正是在新开拓的联邦领地和新建的州中是否允许存在奴隶制的问题上,南北双方闹得水火不容,剑拔弩张。由于宪法有关奴隶制的规定模棱两可、模糊不清,这就给联邦政府和国会造成了极大困惑,南北阵营只能通过妥协暂时缓解危机。

反对奴隶制的阵营认为,宪法中有关奴隶制的妥协条款只是一种缓兵之计,制宪者的最终目标是消灭奴隶制,所以,应当象处理一场火灾一样建立防火墙,只有把奴隶制的罪恶之火隔离在一个有限的区域里防止蔓延,将来才有可能扑灭。基于这一考虑,1789年,联邦国会通过了1787年邦联国会制定的《西北领地法令》,规定在西北领地上新建的州不得实行奴隶制,但允许奴隶主到此地区追捕逃奴。

支持奴隶制的阵营认为,制宪者承认了奴隶制的合法性,宪法中的妥协条款是为了保障奴隶制的发展。建国立宪后,南方移民为开拓疆土奋勇当先、浴血奋战,从土著印第安人和墨西哥抢夺了大片土地。在这片广阔天地里,如果只允许北方资本家下山摘桃、创业发财、为所欲为,却唯独不允许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和财产安家立业、拓荒致富,显然于情于理都是极不公正的。这样,延续最初的南北地理分界线,一些新州允许实行奴隶制。

从1791年到1819年,一共有9个新州加入联邦,其中4个州以自由州身份加入,5个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到1819年时,联邦内一共有22个州,自由州和蓄奴州同为11个州,双方在参议院的力量势均力敌。

但是,这一平衡在1819年遇到挑战。当年2月,位于路易斯安那领地的密苏里州要求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时,南北双方发生了严重争执。在当时的国会力量对比中,北方因人口增长较快,已经牢固地占据了众议院多数席位。这样,南北双方在参议院保持同等席位便成为维持南北力量均衡的唯一有效机制,无论密苏里州以何种身份加入联邦,都会打破这个均衡。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下,由于每一个州在参议院都拥有两个固定席位的宪法条款,使南方奴隶制陷入了一种“不扩张即灭亡”的宪政困境,而北方既无法容忍奴隶制无限制地扩张,也绝不会听任蓄奴州占据参议院多数席位。

天无绝人之路。这时,原属马萨诸塞州的缅因地区要求单独加入联邦,此举为解决宪政危机提供了转机。1820年,南北双方达成妥协,国会同意接受缅因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接受密苏里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以保持南北阵营在参议院投票权的平衡。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危机,国会决定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对剩余的尚待建立新州的路易斯安那领地进行划分。此线以南地区允许奴隶制,此线以北地区(密苏里州除外)禁止奴隶制,但允许逃奴法施行。此项法案史称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

可是,《密苏里妥协案》只是暂时缓解了南北双方围绕路易斯安那领地产生的冲突,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随着联邦领土的日益扩大和准州像走马灯一般不停地申请加入联邦,南北之间的矛盾冲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仇恨和积怨日益加深,宪政危机愈演愈烈。对此,联邦行政当局焦头烂额、束手无策,国会两院争吵不休、一筹莫展。

在此历史背景之下,联邦最高法院1856至1857年期间对斯科特诉桑弗特一案的审理便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斯科特(Dred Scott)是一个黑奴,1833年被主人卖给蓄奴州密苏里州的一位名叫艾默森(John Emerson)的军医。1834年至1838年期间,斯科特跟随艾默森先后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联邦领地(后来建成威斯康星州和明尼苏达州)的军营里居住过4年。1838年,斯科特随从主人重新回到密苏里州。1843年艾默森去世后,根据其遗嘱,斯科特成为主人遗孀艾默森夫人的财产。

1846年,在白人废奴团体的帮助下,斯科特向密苏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获得人身自由。斯科特的律师声称,斯科特曾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居住过4年,因两地均禁止奴隶制,所以他在两地居住期间的身份应是自由人而非奴隶。根据州际之间相互尊重州法律的原则以及密苏里州“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州法,斯科特获得自由人身份之后即使重新回到蓄奴州密苏里州,其自由人身份也不应被剥夺。

经过漫长而艰辛的诉讼,斯科特案终于在1856年2月上诉到最高法院。在此期间,艾默森夫人已再嫁,斯科特在法律上被转让给艾默森夫人的弟弟桑弗特(JohnF.A.Sandford),所以此案史称斯科特诉桑弗特案。

可能有人会奇怪,斯科特一介奴隶之身,为什么能够在蓄奴州密苏里州的法院提出法律诉讼,并且成功地把这起诉讼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呢?

是这么回事:如果斯科特案发生在原始蓄奴州之一的南卡罗来纳州,那么斯科特的起诉根本就没戏。但是,密苏里州是立宪建国后新建的蓄奴州,有关黑奴的州法不象原始蓄奴州那样野蛮苛刻,黑奴拥有为自己的人身自由上法院喊冤告状的权利。1850年,密苏里州地方法院做出了对斯科特有利的初审判决,使斯科特在法律上暂时具有了密苏里州公民身份。此外,作为艾默森夫人法定代理人的桑弗特是纽约州居民,处理不同州公民的法律纠纷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这样,斯科特案自然可以名正言顺地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斯科特的律师则认为,斯科特跟随主人在威斯康星联邦领地的联邦军营里住过两年,由于联邦政府对这一地区拥有管辖权,所以斯科特实际上已具有美国公民身份,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是顺理成章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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