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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2日 13:50 关键词: 大病医保 服务型政府 看病难

大病医保:服务型政府协同市场机制 让居民看得起病

央视网 记者:刘浩睿

核心提示:8月末,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国城乡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的“大病医保”问题给出了建议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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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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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刷新 更新时间: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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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末,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我国城乡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的“大病医保”问题给出了建议和指示。

  目前我国的医保体系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城镇职工医保,受保人群为受雇于城镇用人单位报销比例较高,一般在70%浮动;二是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该保险报销比例相对较低,最近披露的审计报告表明,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的实际报销比例平均为52.28%;三是新农合,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参保人数多,覆盖范围广,但是报销比例最低,2011年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平均为49.20%。

  截止去年年底,我国三项基本医保覆盖率超过95%,覆盖人数超过13亿。然而针对收入相对无保障的城镇无工作居民和农村居民,大病的医疗保障始终是我国全民医保体系中的一块短板。由于收入低、保障弱,居民“不敢生病,生不起病”、“一人得病,全家陷困”的情况依然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城乡居民都能够享受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是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点,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意见》中将城乡居民大病医保的保障对象划定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资金来源方面,大病保险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者一定额度划出,不再针对大病医保项目向参保人单独收纳费用。这样一方面提高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的保障力度,同时又没有给他们带来其他的经济负担。

  当然,良好的政策必然需要良好的运作方式保驾护航。在《意见》中明确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这样的组合方式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高效率政府的一个尝试。

  一方面,政府牵头可以对整个大病保险制度的运作形成有效监督。现有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同时对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大病保险运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政府的监管和有力支持能够保证参保人享受到合同中规定的自己赢得的利益,避免了商业保险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逃避责任、店大欺客的风险。由于大病医保的参保人大多为城镇无工作居民和农村居民,其中不乏收入低、社会资源少、抗压能力弱的参保人,政府能够利用行政资源对大病医保整个流程进行监管,本身就是“权为民所用”的负责任表现。

  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引入可以提高大病保险制度的运营效率。商业机构具有其自身的专业性,在管理和运作上效率更高,如果进一步完善相关报险机制,让商业保险机构能够更早地参与到参保人的大病治疗过程中,将有效地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形成制约。同时,对于《意见》中要求的“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和“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对商业保险机构形成筛选和淘汰。

  让所有为这片土地打拼的城乡居民都能够大病有保障,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社会公正平和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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