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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2日 17:16 关键词: 外来物种入侵 人为因素造成 有效监管

谁为“入侵者”打开大门

央视网 记者:包征宇

核心提示:据调查,外来入侵物种引进中,39.6%是有意引进,49.3%属无意引进,仅3.1%是借外力携带自然进入我国的。很多单位和个人对外来物种可能导致的生态和环境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外来物种的引进方面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的倾向。热衷于从国外引种,极大地增加了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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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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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刷新 更新时间: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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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危害巨大的“入侵者”是怎样“入境”的?

  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外来入侵物种调查表明,在283种外来入侵物种中,39.6%是属于有意引进造成的,49.3%是属无意引进造成的,仅有3.1%是借风力、鸟类等的携带自然进入我国。

  “这些事实昭示,对外来入侵物种认识滞后是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最大因素。”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主任徐海根分析说,很多单位和个人对外来物种可能导致的生态和环境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外来物种的引进方面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地方和部门,盲目认为外来植物比本地植物好,因此在工作中不注意发掘本地的优良品种,而热衷于从国外引种,极大地增加了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2002年,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口岸共截获各类有害生物1310种22448批次,分别比2001年增加了1.5倍和3.4倍。据中科院植物所的调查数据,入侵我国的有害植物中,有58%是为了食用、药用以及园林绿化、农业林业生产等目的引进的。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盲目引种已成为造成生物入侵的最主要原因。

  “说生物入侵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是正确的。” 农业部农作物病虫草害生物防治资源与研究重点实验室主任万方浩认为,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新形势下,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所引发的生物灾害和生态安全问题日益凸现并日趋严峻。“以往存在地域障碍使生物转移受到限制,但是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跨洲的生物转移变得非常容易;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快了生物入侵的速度;在生物资源交换的过程中,由于检疫措施不严格,也会无意识带入。”

  据介绍,国家林业局规定大批量引入林木必须经过国家林业局审批,各省小批量引入需到国家林业局外来有害生物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批前,凡是新引入的物种(品种)或物种(品种)的新引入地必须要经过风险评估,以减少引种过程中生物入侵的风险,这是防止生物入侵的第一道关口。

  在这种风险分析机制中,首先要评估引种的植物和动物是否具有入侵性,然后再考虑有害生物的危害因素。危害因素的确定不单要包括我国原来规定中的各种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体,而且还要包括对我国农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有毒有害和生物活性物质;评估后果不仅要考虑直接后果,如动物感染、发病和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公共卫生的影响等,还要考虑间接后果,如危害因素监测和控制费用、补偿费用、潜在的贸易损失以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

  “我们有对生物可能携带的病虫害的分析,却缺少对生物本身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万方浩说,“引入之后便放任自流,缺乏有效监管。”

  专家介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进出境对外检疫与国内检疫分立的体制,进出境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查,进入国内后,检疫又由农业、林业等部门分别管理,若两个环节间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极易出现疏漏。而且审批权混乱,可审批从境外引进生物的中央单位有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部门,有的省级单位也有审批权,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在审批时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往往会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

  除了体制缺陷,我国对于外来物种的生态安全问题在立法方面明显滞后,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外来物种管理法规。“我国有近20部法律与生物入侵有关,但都是针对检疫性生物的,外来有害生物却既包括检疫性生物,也包括非检疫性生物。”万方浩认为,现有涉及生物入侵的各项法律之间也存在盲区甚至相互冲突,急需确立一部专门针对生物入侵问题的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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