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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下月起正式施行 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9日 15: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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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彭国华 陈韩晖)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全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的工作,开始步入法治的轨道。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29日,《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29日,经过三次审议后,《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确保作为国家行政指导性文件的《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和推进。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规划纲要》的指导地位,避免《规划纲要》的随意改变。同时,在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争议处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法制协调机制、评估考核五大机制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更好地体现了立法宗旨。

  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还结合《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在珠三角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等重要和关键领域的一体化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还对扩大县镇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原则、程序、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比如规定“实施规划纲要需要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的,应当坚持科学发展、权责统一、分类指导的原则。”

  业内专家认为,《条例》将从根本上确保我省实施《规划纲要》的持续纵深推进,对推动珠三角地区乃至全省加快科学发展,切实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发挥积极作用。

  2008年底,当《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上升为国家战略时,敢为人先的广东再获全国改革“试验田”重任。

  今年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划纲要》有了法律保障!

  记者从省规划纲要办获悉,《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将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确保作为国家规划文件的《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和推进。

  《条例》将从哪些方面力保《规划纲要》顺利落实?它有哪些新亮点新机制?业内专家对此如何评说?为此,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规划纲要办和相关专家,对新鲜出炉的《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责任编辑:黄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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