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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就《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答问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5日 17: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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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国务院国资委25日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起草的背景。

  答:国资委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的总体目标,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以及部分私营企业、专家学者等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问: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对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问: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体现在宪法、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较为集中地反映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即国有资本应向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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