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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警惕 加强防范(资料图)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全文公布《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界定,以便使确定国家秘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一)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二)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四)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五)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六)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七)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八)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九)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密审查的实施主体和程序。另外,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登记立案,并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规定泄密案件应当自登记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查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查结的,应当说明原因,经登记立案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此次征求意见稿从5月15号开始,截止到6月15日,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表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