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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文要求基金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03: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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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会的所有分支、代表机构须纳入统一管理,不能提前开具捐赠收据,接收的食品药品必须有使用价值……民政部昨天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匿名捐赠也要开发票

  《规定》要求,基金会接收的有偿赠与或目的不符合公益性的赠与,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应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赠,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无法评估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记者注意到,《规定》详细列举了“日常运作费用”与“项目直接成本”,其中,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等,都明确列入了“日常运作费用”。基金会年度日常运作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公益项目3个月一公示

  《规定》明确指出,基金会不得将其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在进行的交换交易,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

  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要定期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成本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根据《规定》要求,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晨报首席记者 崔红

责任编辑:余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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