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此次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历经了2011年8月和12月的两次审议,在此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又吸收了今年两会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了一些改动,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修改。
在证人出庭方面,修正案草案中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有些代表和委员提出了意见,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是不是可以先进行训诫,然后情节严重的再予以拘留,法律委员会最终采纳了这种意见。
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我觉得区分不同情况,不是一上来就拘留,我觉得这有助于教育证人,这个及时地作证,同时去处罚那些拒不作证,而又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证人。
而对于条文中的“训诫”一词,专家也进行了解释。
记者:训诫是怎么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训诫呢?就是有司法人员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证人予以教育、训导、批评,指出他的错误的之处,然后告诉他,应当如何去正确的履行作证的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顾永忠 :目的就是要鼓励保证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能够确实出庭这样维护我们司法公证,保证犯罪嫌疑人、保证被告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质证权。
(编辑:朱心蕊 甄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