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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时限 超期双方应签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8日 23: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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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用工,涉及劳动环境和劳工福利,是当前一个非常突出的民生问题。

  江西省全国人大代表陆永兰作为基层的代表,平时经常和一线的工人打交道,所以,会有很多来自基层的诉求、声音反馈到她那里,她也经常会到工厂,对一线工人的生活、待遇、工作条件进行调研,在调研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陆永兰的关注,就是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一些问题。

  陆永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后,对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有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利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在实际用工时,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员工,此方式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陆永兰认为,该规定过于笼统,何为临时性?“临时”的时间并没有予以限定;某些企业便利用了这一不明确的规定将临时性工作岗位变成了长久性工作岗位。但是他们的待遇和正式工差别很大。

  陆永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从事的工作一模一样,但是却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而且得不到正常的工资增长及晋级机会。企业为什么愿意聘用劳务派遣工?陆永兰认为有以下原因。

  陆永兰: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人工成本要比正式工低,而且承担的风险要小很多,因为发生劳动纠纷时,企业可以规避责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陆永兰建议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

  陆永兰: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在同一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记者任芳 范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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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 用工时限
  •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