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李天一合适吗?
什么是“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另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那么,李天一能“无罪”吗?
根据被害人杨女士委托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田参军律师发表的公开声明,此案已经经过公安机关的反复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李天一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而且上月底还传出李天一原律师因李天一母亲要求过高(要求其发公告号称李天一无罪)的情况下退出该案代理而辞职。在这种情况下,新律师陈枢要对李天一做“无罪辩护”,难免引起网友非议。
另外,李天一案中的另一名律师王冉,被查出曾在北京市海淀检查院工作。@孙晓龙律师 称,王冉律师在此案中依法当回避,为何还接受委托,难道不清楚本案系海淀检察院公诉?
相关部门披露李的真实姓名侵犯隐私保护权?
李天一新律师在微博公告中称:“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后,几乎是第一时间也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
事实是如此吗?
根据央视网记者调查,最先披露李天一案件的是一位自称香港《南华早报》编辑的网友,而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因为李天一曾在2011年9月打人被送教养,直到2012年9月19日才被解除教养。而此次被爆出强奸丑闻也不超过半年的时间,故此迅速受到广大网民的关注。之后媒体跟进,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也只是肯定了相关案件的存在,并一直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顶住巨大的舆论压力,没有透露其他未被揭晓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此外,《华商报》更是在评论中直接指出:李天一案隐私泄漏之争的第一责任人是李双江和梦鸽,因为隐私权保护的前提必须是隐私。具体到李天一案件,李天一的姓名及其家庭关系,究竟是隐私吗?与一般未成年人不同,李天一从小就与李双江和梦鸽参加各种活动,早就成为“准公共人物”。关于李天一的报道,以及各种信息,早就铺天盖地。只不过此前多是以正能量形式出现,给人传递的是一个天才少年的正面形象。全世界都知道的事,怎么还能称为是隐私?既然已经不是隐私了,又如何谈隐私保护权呢?即使反思隐私泄漏,第一责任人也是李双江和梦鸽夫妇。当他们频繁地带着孩子出席公众场合,享受着方方面面对孩子及自己的赞美时,怎么没有想到隐私?
媒体有义务保护老艺术家?
李天一的新律师说,“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并称“个别媒体的报道严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律师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
没错,媒体有义务爱护“老艺术家”。而且,媒体不仅仅有义务爱护“老艺术家”,媒体还有义务公平地爱护每一个人、每一个生而平等的人。也正因如此,舆论监督才是媒体的天职,通过披露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不当行为,形成社会强烈持久的共同关注,从而促使该问题得以解决,从而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个别小团体的侵犯,继而保护每一个人。
不是因为有些人是“老艺术家们”,媒体等就有义务去“保护”其子女所犯下的罪行。自古以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功高名重者如果犯罪,按理还应该罪加一等,因为他们所犯错误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要远远大于普通人。这些道理,这些律师难道不明白?他们反而要求媒体等要将他们拨高于其他人等,专门予以保护?那社会公平公正从何而来?
媒体不要也不能保护“老艺术家”,或者位高权重者。作为公众人物,才应该更加担当,更应该痛彻地反思自己的过错,以及自己子女犯下的罪行,做出深刻的检讨并寻求受害人与社会的谅解与宽恕,而不是企图动用自己作为“老艺术家”所享用的社会资源来瞒天过海,对法律强加干预。否则,“老艺术家们”的这种做法恐怕只会于事无补,甚至被当做反面教材而遗臭万年。(央视网记者 雷世远 综合京华时报、人民网、新华网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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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联播封面报道《“无罪辩护”李天一合适吗?》20130712
No1: 微博成律师辩论场,会否干预司法公正?
No2: “无罪辩护”李天一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