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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城镇道路要"还路于民" 不能擅自封闭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0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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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倪明 实习生彭雪)为避免新增城镇道路不能建,已建公共道路不能开放的现象,广州市出台《关于规范居住地块以内城镇公共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建小区城镇道路要还路于民,不能擅自封闭,而业主共有道路由业主决定是否开放。专家指出,新做法意在“还路于民”,但这又涉及到封闭小区内居民的利益。

  昨日,市交委总工程师沈颖在市政府常务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关于规范居住地块以内城镇公共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规划编制、土地供应、售房与物业管理、路权保护等7个环节形成“连环”管理机制。

  在土地使用权供应环节:不得将已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纳入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界线范围以内;土地储备地块以内、规划连接的城镇公共道路尚未明确建设主体和建设标准的居住类宗地不得出让。

  在建设与验收环节:房地产建设侵占城镇公共道路红线的不予验收。

  在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确保开发商、销售商在广告、宣传单张、沙盘等载体中明确标示并强调城镇公共道路。

  在物业管理环节:要按照规划核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将城镇公共道路纳入物业管理围蔽范围。

  在路权保护环节:对非法侵占道路或刻意阻挠城镇公共道路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小区“还路于民”安全问题最受关注

  不少市民提出疑问:“小区道路姓‘公’还是姓‘私’有没有明确的界定?”对此,市交委总工程师沈颖表示,根据2012年市政府第71号令发布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城镇公共道路包括: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前述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规划局有关人士解释,规划部门是从交通功能去划分道路等级,而不是按“市政路”和“私家路”区分,一般来说宽15米以上和7米以上的道路都会在规划中明确。

  开放封闭式小区内的城镇道路,首先凸现的是安全问题。中海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翔认为,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发案率很低,如果禁封,将增大社会治安的压力。

  广州市规划院总建筑师潘忠诚认为,取消封闭道路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在贸易公司工作的潘先生认为,一般相邻小区居民只是想借道通行,不会影响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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