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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不得隐瞒道路开放信息 道路被侵占要及时处理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7日 1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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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广州8月7日电 (记者杨洪 实习记者刘圆)第三场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在广州市政府一号楼中央大厅如期举行。广州市交委总工程师沈颖在会上发布了《关于规范居住地块以内城镇公共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在商品房预售环节,开发商不得隐瞒业主道路开放信息;同时将加强道路管养与路权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城镇公共道路被非法封闭、侵占等行为。今后,小区内城镇公共道路被封闭的问题或将被杜绝。

  《意见》已于8月6日经第14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首先明确了城镇公路的界定原则,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

  同时,《意见》从规划编制、土地使用权供应、建设与验收、商品房预销售、物业管理、路权保护及其他等7个环节提出进一步规范管理的18条工作意见。

  其中,在规划编制环节,规划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编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城市道路、公路等等级道路的控制红线;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定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在土地使用权供应环节,不得将已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纳在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界线范围以内;土地储备地块以内、规划连接的城镇公共道路尚未明确建设主体和建设标准的居住类宗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在建设与验收环节,要做好房地产项目规划验收工作,房地产建设侵占城镇公共道路红线的不予验收。

  在商品房预销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开发商、销售商在广告、宣传单张、沙盘等载体中明确标示并强调宗地以内及周边的城镇公共道路,避免隐瞒、误导道路开放信息,严惩提供虚假广告欺骗、误导业主的行为。

  在物业管理环节,要按照规划核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将城镇公共道路纳入物业管理围蔽范围。

  在路权保护环节,加强道路管养与路权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城镇公共道路被非法封闭、侵占等行为。

  另外,《意见》还提出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非法侵占道路或刻意阻挠城镇公共道路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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