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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参保 优先安排保障房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08: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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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韩雯)市民政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本市将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确保孤儿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

  《意见》指出,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在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享受政策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医疗保障: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及城乡散居孤儿由政府全额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孤儿医疗救治和术后康复长效机制,对孤儿的救治要开通“绿色通道”,保证患病孤儿救治的及时性和康复训练的延续性。

  教育保障:在孤儿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要优先录取,免收学杂费、免收食宿费、免收其他服务性费用;保证智力正常孤儿和符合特殊教育的残疾孤儿全部接受学前教育及九年义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杂费,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学的残疾孤儿,福利机构应创造条件使其接受教育。

  就业保障: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和保障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工作。对具备劳动能力的正常孤儿,应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指导。

  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租房补贴保障条件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统筹安排,应保尽保。

  作者:韩雯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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