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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 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6月6日,记者从太原市民政局了解到,为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太原市孤儿养育补助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出台,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今后孤儿养育补助资金将由中央、省财政、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共同解决,并设立孤儿救助专项资金。
新出台的《太原市孤儿养育补助资金配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示,太原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依然是每人每月7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财政补助 15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50元。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财政补助600元。以后将按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上年度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包括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对已满18周岁的孤儿,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孤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发放至毕业,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孤儿医疗参保和参合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办法》要求,孤儿养育补助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金。(记者文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