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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明确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武汉晚报》)
用经济处罚的办法保护优秀历史建筑,这一指导思想不错。但是,50万元的罚款能够吓住开发商,不敢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吗?
运用经济手段保护历史建筑,这个罚款的“上限”应该遵循两项原则,第一是处罚大于收益。第二是处罚大于损失。如果不符合这两项原则,凭经济手段保护历史建筑就是一句空话。
拿上述两条标准来对照50万元的罚款,我们就会觉得这个最高处罚不靠谱。价值几百万的东西被毁了,却只要他们赔偿50万,这岂不是做的亏本交易?
不过,在我国,经济处罚“上限”过低,对遏制违法毫无震慑力,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在环境保护的法规中,我们规定对向水体排放污染、毒液的,最高只能罚款10万元,这不过相当于一些厂家2天节省的治理费用,他们当然冒险排污了。曾记得,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但环保总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出了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而这次水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万元,还不包括给哈市吃水带来的损失。这样的罚款能有什么警示意义?
所以,我建议我国所有法律在运用经济手段时,不要设置“上限”,只设置“下限”起点,而要根据情节“按率计算”,上不封顶。
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