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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后辈的社会责任。传统美德不可不传承,社会责任不可不恪守。而往往有那么一部分人因为自己的自私自利,就抛弃了这种美德,就丢掉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家住甘南县的王老太八十有余,有四子四女,均以成家生子,按理说王老太现在儿孙满堂,没什么憾事了,可王老太却是满腹的心酸无处诉说。
原来,王老太的老伴于零三年去世,老伴去世后王老太一直自己生活,可最近两年,老人身体每况愈下,所以老人的二儿子将老人接到了自己家。可不久老人生病,由于其他子女不拿赡养费也不出看病钱,二儿子和儿媳心中难免有不满,平日言语中就多了一些抱怨,倔强的老人哪里受得了这个委屈,一气之下来到了甘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声称要起诉这群不孝子女。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立即为老人办理了援助申请,并指派了责任心强的律师为老人代理。援助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先后找几名子女进行协商,期望不通过法律程序私下进行调解,这样也不伤害老人与子女间的感情。几次协商下来,都未能如愿,援助律师在征得老人同意后,按老人要求写了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老人要求八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要求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600元。此举得到了八子女不一样的反应,大儿子表示同意给付赡养费600元;二儿子也表示同意,并同意母亲继续和自己一起生活;三儿子和四儿子认为老太太有粮补和土地承包费,所以每年给付400元就够了,这样等以后王老太发生重大疾病可再给付医疗费,并且要求王老太和四儿子一起住;四个女儿一致认为:母亲重男轻女,偏心儿子,给儿子花的钱多,所以不能和儿子一样给付那么多的赡养费,只同意每年给付赡养费200元,并同意老人有重大疾病时再行给付。
在老人的要求遭到子女的反对时,援助律师和法官一遍一遍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权利”讲解给八子女听。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后八子女都红着脸低下了头,称自己不应该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但毕竟各家都有难处,母亲要求的赡养费太高了。最后在法官的调停下,双方达成赡养协议,由法院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4391元的标准,及鉴于王老太身体多病,需要人照顾的特殊原因,故判决:八子女每人每年给付王老太赡养费500元,王老太同二儿子一起生活,今后王老太如遇重大疾病产生的费用由八子女均摊。
庭审结束后,八子女簇拥着老人离开了法庭,并承诺今后一定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善待老人,会经常去看望老人,不让老人孤单。
事情到此,圆满解决,不仅帮王老太拿到了赡养费,而且未影响王老太和子女之间的感情。通过这一件事,让他们明白了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民德,更是儿女应尽的一项义务,也让这个家庭更加的团结,更加的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