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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迈夫妇赠予养子房屋 却被养子“请”出家门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07: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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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4日讯(夏旭东 陈敏 记者 余娜)经公正,而且已经过户的房屋,赠与人是否能收回?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赠予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王大爷、杨婆婆请求法院撤销与养子签订的《房屋赠予合同》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王是王大爷与杨婆婆的养子,由老两口抚养成人。2011年1月,王大爷、杨婆婆商议,认为自己都已年逾七十,又只有一个儿子,决定将现有居住的位于成都一小区的房屋转到儿子名下。为让儿子吃“定心丸”以便更好地照顾自己。2011年2月,老两口与儿子特意来到公证处,签订并公证了《房屋赠予合同》。但合同也附了条件,即受赠房屋仍须提供给王大爷、杨婆婆生活居住,小王须对老两口尽赡养义务,负责二老的“生老病死”。随后,二老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儿子名下。但让老两口始料不及的是,房屋过户后,儿子的态度来了个大转变。不仅在生活上对老两口不闻不问,还常因小事借题发挥辱骂二老,甚至摔砸二老的生活用品。对此,邻居、居委会也多次出面调停,劝说小王善待二老。但小王却称房子是自己的,要求王大爷、杨婆婆搬出去。

  无奈之下,二老只得在外租房居住。最终,二老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自己与儿子之间的房屋赠予合同。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予合同》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系附条件的赠予合同。被告未尽法定和约定扶养义务,遂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予合同》。一审宣判后,小王不服,以《房屋赠予合同》经过了公证且房屋已经过户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证据合法,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审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原审被告虽是原审原告的养子,但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同样对养父母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更何况,双方签订《房屋赠予合同》附有明确的赠予条件。而小王辱骂原审原告,摔砸其生活用品,并将原审原告“请”出家门,致使其长期在外租房居住的行为也充分说明其未尽法定和约定赡养义务的事实。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受赠人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或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因此,即便该案中的《房屋赠予合同》是经过了公证的,而且房屋也已经过户,赠与人同样可以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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