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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高管薪酬被限制:绩效不能超基本工资3倍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04: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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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管高薪酬一直是市场的热议问题,面对险企高管们高额的绩效工资和奖励,保监会昨日给予明确封顶。

  保监会昨日在其官网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明确要求险企高管人员绩效薪酬与津贴皆封顶,其中,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3倍;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10%。保险行业资深人士向透露,各大险企同级别高管的基本底薪相差不大,能拉开工资待遇的是绩效工资和奖励。

  保监会同时明确,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高管,工资只能下浮。其中,确定为C类的公司高管人员不得加薪,D类公司的高管更要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

  高管薪酬“大头”被限制

  最近几年保险行业的薪酬较高。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四大上市保险公司高管2011年的薪酬计算,保险行业薪酬排名前十的高管人员人均年薪接近700万元。据保险行业资深人士透露,各大险企同级别高管的基本底薪相差不大,能拉开工资待遇的是绩效工资和奖励。

  保监会昨日出台的《指引》则把绩效工资和奖励这个薪酬“大头”给出明确限制。《指引》参考相关制度,结合实际,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目标绩效薪酬不得低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3倍。

  对于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部分,《指引》除了要求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外,还规定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基本薪酬的10%,既给了公司足够的管理空间,也防止公司通过福利和津补贴的方式违规发放薪酬。

  偿付能力不达标高管工资不能加

  保监会同时明确,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高管,工资只能下浮。其中,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高管人员不得加薪,D类公司的高管更要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

  此前,市场一直有关于“高薪是否与企业创造的价值相匹配”的争议。《指引》明确地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按《指引》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值。(注: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南方都市报 梁小婵)

责任编辑: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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