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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7月23日专电 山东省近日出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初创期小微企业多项税收减免政策扶持。
山东省确定,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住宿餐饮服务业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
山东还明确,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