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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3: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梅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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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关键词:工伤

  兴宁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在2009年工作时受伤,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5级伤残。用人单位为我缴纳了工伤保险,社保机构支付了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公司欲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长云律师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符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对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适用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此可见,对于因工负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来说,除了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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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