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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中度患者住院康复不超过2个月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2: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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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接受康复治疗将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停止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南昌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已正式下发,《办法》明确规定,工伤康复期限根据工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确定,一般轻、中度患者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2个月,重度或者特别严重患者不超过6个月。

  拒不接受康复治疗将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应当坚持“医疗救治与康复并重”,“先临床治疗、再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的原则。

  所有工伤职工单位在24小时内工伤快报时,应同时领取《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申报表》。工伤职工伤情经过治疗稳定后,单位应在两天内将填好的《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申报表》报市工伤康复管理中心,市工伤康复管理中心组织有关康复专家进行评估。

  经评估有康复价值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配合市工伤康复管理中心将工伤职工转入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经评估不需康复的对象,则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将《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确认为康复对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工伤康复治疗的,暂不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停止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除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工伤待遇人员不列入康复对象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准入康复价值评估后由市工伤康复定中心核审确认,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具体为: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情相对稳定,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具有康复价值,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的: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

  另外,已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工伤有关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列入康复对象。

  工伤康复期终结,康复对象拒不出院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自行承担。工伤康复定点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承担。

  康复期间可享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待遇

  根据《办法》,工伤康复期限根据工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确定,一般轻、中度患者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2个月;重度或者特别严重患者不超过6个月。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天10元的标准补助发给工伤康复对象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内住院进行工伤康复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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