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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应计提风险准备金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0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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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曹淑彦

  本报实习记者 曹乘瑜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引人关注的是,草案明确规定基金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修订草案对于基金业一直关注的股权激励问题也明确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只有在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或者明显没有勤勉尽责情况下,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才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并不是凡是亏损就由公司赔偿。

  修订草案中对于基金业一直关注的股权激励问题也明确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股权激励对股权较分散的基金公司或小基金公司较可行,大型基金公司施行难度较大,困难主要在股东层面。权威人士指出,只要小基金公司、新基金公司为吸引人才,采取股权激励措施,那么大基金公司为了留住人才也有推出动力。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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