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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无报废证明 购买新车将不予上户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10: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银川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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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晓博)“在办理更新车辆手续时,应要求车辆所有人提供老旧车辆去向凭证,报废的车辆必须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转出的车辆必须具有转出地公安部门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方可办理更新手续。”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区五市公安交管部门严把重点机动车及驾驶人检审验及车辆报废关。也就是说,今后,我区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若不先报废应报废机动车,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日前,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核查发现,我区重点机动车按期检验率普遍较低:银川76.5%、石嘴山72.4%、吴忠65.4%、固原71.1%、中卫80.9%,距公安部关于大中型客车按期检验率100%、大中型货车90%的要求有很大差距。我区重点驾驶人按期换证率为98.8%、按期审验率为92.4%,也与公安部的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另外,一些地方重点机动车报废登记率过低,其中,吴忠、固原分别为79.5%、79.9%。

  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要求各市车管所立即对辖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挂车及A1、A2、B1、B2类驾驶证数量和检审验、报废注销等情况进行统计,摸清逾期未检、未审、未注销车辆、人员基本情况,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抄送辖区各交警大中队,令路面执勤民警加强查纠管控力度。对路面查出的逾期未参加检审验或逾期未办理报废登记的机动车,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当面送达《业务告知单》,督促车主及驾驶人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另外,对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人,要核查其是否拥有应当报废但未报废的机动车,如果有,要责成其先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再办理新购车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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