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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刑诉法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检察机关的审查环节,这一举措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也使检警关系更加趋向合理。但是,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运作上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詹建红在《法商研究》上发表文章《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建构》中指出:
由于只是从权力赋予的角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具有的职权,而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运作上仍然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清、程序设置不详、证明责任不明等不足,如果没有程序规则的制度化保障,赋予检察机关的这一职权也只能是原则性的宣示,必然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导致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这一问题上难以有所作为,进而有损检察监督的权威。
笔者认为,为落实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相关制度,来构建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具体而言:一要科学界定“非法证据”;二要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三要合理分配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四要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