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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7月9日消息:货车司机原本为赚点运费帮人拉货,却不承想所拉货物是盗窃所得,但他仍提供拉货帮助,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共犯。日前,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盗窃案,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7年七八月间,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偷盗钢丝、铜丝后,联系其老乡朱某帮忙“拉货”,将偷盗所得运往他处销赃。朱某一共帮忙拉了三次货,每次拿到800到900元作为运费。案发后,朱某说自己仅仅是司机,并不清楚“货物”来源,自己也从未去询问。但是检察机关对此提出疑点,通常运货一次只有二三百元运费,为何这几次运货费用如此反常?朱某并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作为一名老司机的他不可能意识不到个中猫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为了赚取运费而为张某等人提供帮助,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正是他的帮助行为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现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事前知悉,事中参与,事后分赃,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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