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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贼获刑12年半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2日 04: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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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谢伟辉)“木马计盗窃案”近日由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1.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朱某原是万丰珠宝城商户常某的男朋友。二人分手后,朱某多次讨要分手费未果,于是朱某产生了盗窃常某商铺货物的想法。利用自己对珠宝城内环境熟悉的优势,朱某设计了“木马盗窃”计划。去年10月8日晚,朱某骗自己的朋友,说是想在女朋友商铺内安装摄像头监视买卖及女朋友,自己藏身纸箱中,让朋友把他推入珠宝城。珠宝城清场后,朱某利用天花板内的消防通道先后盗窃常某等人的三家商铺,窃取价值78万余元的银饰、玉器、珠宝、数码相机等物品及现金1万余元。朱某以为计划天衣无缝,却大意地把作案计划书遗落在现场,因此落网。目前,所有赃款、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

  庭审时朱某自辩,盗窃常某只是为了“拿回自己的东西”。他说,自己和常某合伙投资、经营店铺,两人分手后,常某未给自己任何补偿,所以“盗窃”是拿回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投资。朱某认为,由于是合伙经营,商铺内的物品应属共同财产,自己盗窃前女友的店铺不应当被认为是盗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自己的辩解加以佐证,而常某也不承认朱某与店铺有任何关系,因此,法院没有采纳朱某的辩解理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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