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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亚东《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近日提请福建省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从财政扶持和融资渠道等方面作出保障性规定,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厦门中小企业约有9万户,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5%,创造的增加值约占全市GDP的60%,提供就业岗位约占全市就业总数的80%。此外,全市65%的技术创新成果、50%的税收和40%的出口也是中小企业作出的贡献。然而,受近年来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约有80%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法取得银行信贷支持,2012年春节后厦门中小企业平均复工率仅为80%。融资难、用工难、创新能力较弱等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业内人士指出,中小企业要发展,确保资金是关键。因此,草案从财政扶持和融资渠道两方面作出保障性规定。草案要求,市、区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适度增加。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除另有规定外,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3。同时,市政府按国家规定设立创业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如何破解融资难?草案借鉴外地立法经验,规定市政府应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如果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者通过集合信托、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的,政府将予以贴息或者鼓励。
此外,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也是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方式,草案参考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做法,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办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