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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保护要立法更要执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6日 14: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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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一直以来,在部分地方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难以得到有效的劳动保护,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依然被要求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有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时,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或者变相克扣、减少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数额等等。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在修订《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细化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举措,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危害劳动者健康行为的处罚措施,无疑有利于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与保障。

  不过,与此同时也需看到的是,相对于企业与资方,劳动者属于相对弱势地位。而部分企业与资方出于最大限度降低成本的目的,并非不存在忽视高温条件下作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可能性,如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依然要求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或者拒绝向在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等。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劳动者担心维权会得罪企业与资方,甚至导致自己失去饭碗,所以很可能会不敢向企业与资方提出相关劳动保护要求,从而可能导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劳动保障规定,难以起到切实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效用。

  另一方面,尽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但是现实问题在于,当前企业工会组织普遍缺乏相对于资方的必要独立性,不少企业工会组织负责人甚至由企业管理者担任,并由此导致不少企业工会长期难以发挥代表劳动者维权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当前不少企业工会组织缺乏必要独立性情形下,希望通过工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促使企业有效保障劳动者包括在高温条件作业时在内的各项劳动权益,显得不太现实。

  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工会组织又普遍缺乏独立性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要得到切实维护,显然离不开各地包括劳动执法在内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唯有相关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切实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处罚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用人单位,采取包括责令整改或停止作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执法行动,才可能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劳动者权益保护举措从纸上走入现实,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效用。

  魏文彪(江西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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