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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可玫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35度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7月5日千龙网)
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要求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向35度以上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可是,对这种好政策,知晓率并不高,拿到高温津贴的人很少。其背后反映出“高温关怀”的“鸡肋”。一方面是高温津贴增加企业用人成本,让一些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企业感到了压力;另一方面是高温津贴并未立法,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性文件,监察部门往往没有依据处罚不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正基于此,导致每年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城市热昏、热死劳动者的现象难以杜绝。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高温下户外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既是城市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地方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更是为了“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体现社会的文明和时代的进步。然而,国家1960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却“暂行”了半个世纪,对户外劳动者的保护不能与时俱进;《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都十分粗糙笼统得让人无法操作,以致保护户外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法律上显得“鸡肋”。殊不知,在文明法制的社会里,法律的不健全,往往会导致执行的结果也会不健全。如此一来,怎么能保护高温下户外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其实,高温像一张考卷,考验的是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服务于民的意识;“高温关怀”像一面镜子,能照射出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和危机管理能力,更能照射出社会的文明与法制进步的程度。从这个角度上讲,更要把“高温关怀”纳入法制建设之中,撑起这把法律保护伞,把“高温关怀”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让各用人单位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才能从根本上让户外劳动者能够“体面劳动”,“生活得更有尊严”。而今,久盼的“高温关怀”立法出台了,无疑是给高温保护打“法制补丁”。随后期盼的当然是,新法规能够执行到位,别让其成为一纸空文,让劳动者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