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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起 乌鲁木齐市汽车均要执行国四标准排放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13: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亚心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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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心网讯(记者赵梅报道)从2013年7月1日起,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落户的柴油车必须达国Ⅳ标准,才能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据了解,这是乌鲁木齐市今年分步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汽油车1月1日执行国Ⅳ标准后的又一举措。

  7月4日,记者从乌市政府刚刚下发的《关于调整执行压燃式汽车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间的通告》中了解到,为推进乌市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乌市政府通告,从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汽车(即柴油车)禁止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符合国Ⅳ标准的新购压燃式汽车,由乌市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据乌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乌市机动车类型主要分:点燃式汽车(即汽油车)、气体点燃式汽车(即汽油车)和压燃式汽车(即柴油车)三大类,由于国内国Ⅳ标准车用柴油供应不到位,今年1月1日起,乌市按国家要求,分步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点燃式汽车和气体点燃式汽车率先执行国Ⅳ标准,压燃式汽车仍执行国Ⅲ标准。

  由于部分车主担心柴油车执行国Ⅳ标准后,会对已落户且申领环保标志的国Ⅲ柴油车辆产生影响,昨天乌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解释,届时,乌市会对柴油车实行“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原则,“新购置柴油车执行国Ⅳ标准,已落户且申领环保标志的本市柴油车和外地转入车继续执行国Ⅲ标准”。

  据了解,由于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要求比国Ⅲ标准低30%至50%,乌市所有汽车均实现国Ⅳ标准排放后,将对机动车污染减排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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