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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致死后逃离肇事者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30日 1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梅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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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今年元宵节,兴宁水口松陂路段发生一宗重大交通事故,张某驾驶小车碰撞路边行人致1死6伤后逃离现场,4小时后张某被抓获归案(详见本栏2月8日报道)。近日,兴宁法院对该重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2月6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所有人为吴×清的轿车(车辆实际支配人为张×兴),行至S120线兴宁水口镇松陂村路段时,碰撞公路上行人,造成一村民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其他6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23岁的兴宁水口人张某,驾车逃离至江镇路段,随后弃车逃入山林,后经民警规劝,其于次日自动随民警到兴宁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问话。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5月14日,兴宁检察院向兴宁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撞伤的其中三位村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吴×清、实际支配人张×兴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方面,法院认为:一、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二、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张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张某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兴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清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兴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均存在过错责任,依法应对三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及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吴×清、实际支配人张×兴连带赔偿原告刘某等三位受伤村民的经济损失合计65456.69元。(练海林刘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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