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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一条微博让网友们惊起一身冷汗,网友“@莎莎Niki”说:“今日9时往上冲方向的40路公交车上发生乘客强抢司机方向盘事件!”该公交线路因修路原因不经停世邦广场,一位男乘客仍坚持下车未果,于是上前抢夺方向盘,所幸司机及时制动未造成人员伤亡。律师认为该男乘客行为已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可根据《治安处罚法》进行相应处罚。(6月28日珠江晚报)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乘客为满足个人方便而抢夺公交方向盘虽是个案,却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加处罚,以教育公众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抢夺公交方向盘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危害的不仅是这辆公交车上的乘客的安全,也危害着路上车辆、行人的安全,其造成的危害是无法预料的。我国的《治安处罚法》第二条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名男乘客不看公交线路因修路原因改道的实际,在仍坚持下车未果上前抢夺方向盘,这样不顾自己和一车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显然,这名乘客抢夺公交方向盘的行为,不仅属于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且虽然没有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但具有“暴力、胁迫”特征,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所以应该从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