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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林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在北京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主要对有关劳动派遣的规定进行了集中修改,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避免劳务派遣成为用工主渠道。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现行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该法颁布实施后,在劳务派遣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向会议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
据悉,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此次修改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即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乌日图说:“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近年来,劳务派遣单位增长较快,其中一些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上这些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针对上述情况,草案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且对其注册资本要求从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提高到不少于一百万元,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未经许可进行劳务派遣的单位将被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草案还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作了规定。
乌日图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方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关于修法前后法律实施的衔接问题,草案指出,修正案开始施行时用工单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本修正案进行调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司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