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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叶慧勤 通讯员黄桂雄)1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其中市直(包括城区、开发区)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1360元相比去年的20240元增加了1120元;职工月公积金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2011年度的4858元调整为5126元。
据了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这次调整。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次调整后,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再作调整。
据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不得超过本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该负责人提醒,市直各缴存单位应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