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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铁道部起草的《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提出,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
毋庸多言,禁止高铁为进度压缩工期,体现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回归,有助于唤醒我们对工程质量的敬畏,但也应该看到,类似“规定”并非首次,近年来中央地方等部门也曾三令五申,禁止盲目压缩工期,但在有的地方却沦为一纸空文。
赶工期行为屡禁不止的背后,说明压缩工期的驱动力和约束力出现严重失衡。一方面,一些主管部门想的是“大干快上”搞“献礼工程”,不惜用领导意志要求质量服从速度、科学施工服从自身需要。另一方面,我国《建筑法》等法律对合理工期、合同工期以及缩短合理工期的幅度和控制都未作规定,使得对盲目压缩工期的定性成为一大难题,对压缩工期降低质量的行为也缺乏实质性的问责追究机制。于是,当禁令成为不发威的“纸老虎”、“没牙虎”,就难怪一些部门和个人把它当做“病猫”了。
(河南 张枫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