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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碾压”何时休?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 09: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千龙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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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中午12:50许,浦东新区惠南镇宣黄公路南园路路口上演一幕惨剧,一辆搅拌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骑车男子当场死亡。据目击者介绍,事发时,搅拌车正沿宣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不慎撞倒了一辆自行车并将其拖带出去4、5米远,骑车男子头部遭严重碾压,伤势严重。待120赶赴现场后,确认了骑自行车男子已不幸死亡。(见6月19日的东方网)

  撞倒了人,不予以施救,反而开车碾压。这到底是司机道德的缺失,还是现行法律的缺陷?从以往的实例来看,多半可能是因“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在作怪。

  为了达到“撞伤不如撞死”的目的,肇事司机麻木不仁地对伤者进行反复碾压,不外乎是为了减轻和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把人撞伤了,根据我国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按照医疗费、残疾补助金以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算下来,往往要比撞死人多赔好几倍,甚至有的是无底洞。这种撞死与撞伤的赔偿上的“剪刀差”,逼迫一些司机在趋利思维驱动下自然会“两害相较取其轻”,从而导致反复碾压悲剧上演。江苏新沂一名3岁半男童在小区里玩耍时被一辆宝马车反复碾压4次致死;四川泸县一辆货车撞倒一名放学回家的5岁小孩后来回碾压致死。等等这些接二连三发生的“撞伤不如撞死”惨剧,一次次引发我们对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冷静考量。毕竟,“坏制度能使人变成魔鬼”,早已成了一些司机丧尽天良、人性泯灭的借口。

  值得一提的是,“撞伤不如撞死”事件频发在“良法”诞生之后,其背后的权力寻租更耐人寻味。交通案件从程序上看是警方侦查取证——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警方如何取证便成为交通案件的关键。于是,一些“撞伤不如撞死”的司机习惯利用权与钱打通关节,逃避司法制裁。如“宝马碾死男童”事件后,警方在未作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同司机非故意,偏袒杀手司机,难道说其背后就没有司法腐败?殊不知,“撞伤不如撞死”,得不到公正的司法判决,致使反复碾压的何止是生命?还有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完善后,故意撞死人者,可判处死刑。可是,真正被判死刑的司机,你听说过吗?如此打“法律白条”,以致“撞死不会死”的心态更肆无忌惮。对此,难怪契诃夫小说《花匠头目的故事》中的那个法官“纳闷”:“我不能设想,世界上居然有人敢于杀害我们的朋友……人不能堕落得这么深!”写到这里,我不禁要问:“故意碾压”,到底何时休?(吕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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