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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也是“真枪”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检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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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知道玩仿真枪也触犯法律,当初我绝对不会玩,更不会通过网络购买了。”今年24岁的张某后悔不已。日前,张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依法逮捕。

  今年24岁的张某是个军事迷,年纪不大,但研究枪支已有10年之久。今年年初,他在地摊上花1000元买了一支弹簧枪,“用了一段时间,感觉不过瘾,就上网搜索有关气枪的网站。”他在与一个网名为“特战营”的卖家联系后,先后汇款1.6万元买了一支长枪和气手枪,卖家附带还赠送了5.5铅弹260发,二氧化碳气瓶20多瓶(气瓶充当动力)。张某说:“他们是把枪支拆解分好几次通过快递、物流邮寄过来的。我取货时也没用真名签字。”

  2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网名为“特战营”的非法贩卖枪支案,缴获枪支、枪支配件一批及发往全国各地邮寄底单40份,其中就有涉及到灵宝市的邮寄单。4月9日,灵宝市警方通过物流公司订单上的电话号码锁定张某,并将其抓获,在其住处查获仿真枪5支,铅弹2000余发。

  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枪弹鉴定,张某所持有的仿真枪中有三支枪支具有杀伤力。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遂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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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

  从性能来看,这些仿真枪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大部分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大于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可以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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