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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房屋租赁合同签了六个月,承租人一住却是两年多,其间,出租方多次催促承租方搬出房屋并催要租金,还为此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定合同,但被告仍居住在该房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由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市民江波在本市河东区有一套个人承租的企业产房屋。2009年6月,江波委托姑姑江玲将该房出租给沈某,双方约定月租金450元,租期自2009年6月15日至同年12月15日。双方签署租赁协议后,沈某入住该房。合同期满,沈某既没有如期搬出,也没有再给付租金。据江波称,他与姑姑多次向沈某催要租金并要求其搬出,沈某于2010年9月10日承认欠费并承诺如不付费即搬出,而后,沈某继续推托致双方发生争执。为维护合法权益,江波与江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沈某之间的租房协议,由沈某给付拖欠的20个月房租计9050元。
被告沈某在法庭上辩称,不同意终止租赁合同。原告江玲曾私自到其家中,盗窃存款,用牙签堵住钥匙孔,卸走电表,致其一直无电使用,还为此报警。而且,沈某称其已给付房租至2011年12月底,不拖欠原告任何房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曾给原告书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本人欠江姐房钱1400元钱,加下一季度房钱1350元总计2750元。定于2010年9月18日之前还清,遵守承诺,如果反悔将自动搬出。欠款人沈某。”之后,被告分多次将租金分别给付二原告,租金付至2011年年底。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租用原告房屋并签订书面协议,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租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定合同,但被告仍居住在该房内,该租赁行为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租金的主张,庭审中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予以认可,而根据该录音的内容能够证实被告已按原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交付租金至2011年年底。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