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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酬谢拾金不昧者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5日 10: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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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元现金被服务员归还。杨女士丈夫到茶馆领回现金时给服务员200元酬谢。回家后,杨女士觉得不应该给酬金,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最后当事人退回了200元。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新快报》6月14日)

  在我国,“拾金不昧”一直被认为是值得称颂和提倡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整体道德素质水平的一个风向标。尽管如此,“拾金而昧”的人仍然不乏其人,这些人都会打小算盘:我捡到的钱物可以如数归还失主,但是我的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一定的回报——不仅仅是一声道谢和精神奖励,还希望失主能给予我一定的物质酬谢。

  在笔者看来,“拾金”者的算盘打得不无道理。毕竟,无论是代为保管财物,还是寻找失主,“拾金”者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再者说来,“做好事”与得到酬谢是不矛盾的,做好事的见义勇为者不是也会得到“奖金”吗?更重要的是,实质酬谢拾金不昧者等于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

  而且我们还可以反过来想想,假如“拾金”者矢口否认、拒不交出所拾财物,又当如何?即使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失主打官司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法庭对这种违法行为的认定,同样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实际上,给予拾金不昧者一定的物质奖励,是许多国家的强制政策。比如在日本就有一条法律,规定失主必须按照失物价值的5%—20%给拾遗者支付报酬,而如果拾遗者执意不收,失主就不可以领取所失财物。

  总而言之,舍弃“圣人永善”的高调假设,从“人都可能利己”的低调假设出发,以期通过有偿方式促成失物返还,就应该酬谢拾金不昧者,且要大力提倡之。尽管这种“拾金不昧”不如原来的高尚和纯粹,但是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有更多的“拾金”者因得不到物质回报而隐匿人、财、物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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