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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4日电(记者吴晶)继国务院下发专项文件后,中国教育部等15部门近日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从制度层面加固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规范管理。
2011年10月,应对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生吃饭难、营养差问题,中国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中央财政每年拨付160亿元,以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学生补助营养午餐,中国22个省份699个县的近2600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因此获益。
然而,在这项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负责组织实施这项工作的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人说,试点地区基础较弱,加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刚刚起步,没有现成模式或经验,迫切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制度,指导和规范各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工作。
实施细则从工作机制、供餐内容与模式、食堂建设和管理、食品质量与安全、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提出具体要求。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及奖惩;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等等。
同时,针对食品安全、资金监管等政策实施中的难点、热点,实施细则也逐项予以明确,如,实施细则要求县级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实施细则提出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实施细则明确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中的责任。如,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
除实施细则外,全国学生营养办还公布了食品安全30条严把入口关、食堂管理60条严格规范操作流程、20条办法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动态监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等系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