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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检疫收费农民减负548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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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6月13日讯 12日,记者从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近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2〕15号)。这次收费标准降低后,每年可减轻我市企业和农民负担达548万元。

  《通知》规定,这次下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主要是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产地检疫费规定标准的10——60%计收。

  《通知》还规定,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肃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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