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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日笔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日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出《通知》,规定自2012年6月12日零时起,全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下调为0.01元/人·公里。市物价局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鉴于我省0#柴油(Ⅲ)最高零售价格于2012年6月9日零时起下调为7.32元/升,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的规定,下调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计算公式为:燃油附加费=旅客计费里程×(1×0.01元/人·公里)。
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仍按原票价执行。
《通知》强调: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在客票上标明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票价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确保下调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