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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执行保证人?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1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汕头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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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王先生来电问:

  “李某之前向我借了20万元没还,去年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关利息,法院也作出生效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随后我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李某无力偿还借款,故在执行过程中,李某的朋友张某表示愿意为李某偿还该借款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故我和李某、张自行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保证李某在一年内将借款及利息支付完毕,逾期,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现在一年过去了,李某的债务尚剩10万元未清偿完毕,张某也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直接执行保证人张某。”

  律师解答:

  本案中你不能通过执行程序执行张某,但你可以另案起诉,要求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你在执行程序中,与李某、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是一份关于债务履行的新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你们在执行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适法,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即在各方当事人间产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新的民事担保法律关系。张某在履约过程中,就余款10万元拒绝向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就该和解协议依法向法院另行起诉,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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