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16: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讯(记者姚华)国土资源部网站昨日公布了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将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此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办法明确,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相关办法处置,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首先,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热词:

  • 土地出让
  • 土地用途
  • 决定书
  • 国有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施行
  •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 价款
  • 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