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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需求,保障性住房是弱势群体安居乐业的迫切要求,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群体,对保障性住房有着更加强烈的愿望。
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关怀下,全国各地就残疾人住房保障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广西、山东、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出台了相应的专门政策;浙江、湖南等省推行“应保尽保”制度,残疾人不参加保障房轮候;而安徽、新疆、湖北等省区对残疾人进行保障性住房补贴,例如甘肃省将残疾人的住房补助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了30%。
尽管如此,根据2010年中国残疾人监测报告显示,与2009年相比,住房状况发生改变的仅占检测人口的3.9%,其中,农村残疾人口住房状况发生改变的占4.8%,城镇残疾人口住房改变的占2.8%。从居住面积看,城镇残疾人人均居住面积为17.7平方米,农村残疾人人均居住面积21.6平方米;而根据住建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人均住房面积为30平方米;残疾人人均居住面积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住房保障的优惠程度,出台一定的特惠政策,依然非常地迫切。
我们注意到,目前各地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残疾人符合条件后的保障房获取的程序优先以及租金补贴方面,忽略了准入条件本身。即在准入条件方面残疾人和正常人是一样的,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区别。两个收入相同的残疾人和普通人都可以准入或都不能够准入,表面上是公平的,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为残疾人获得收入尤其是持续获得收入的能力、支出结构尤其是医疗费支出与普通人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考虑这些因素对残疾人显然不公平。
在残疾人收入方面,依据2010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中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365.8元,而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以此计算,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正常家庭的50%左右;在残疾人支出中,医疗保健支出为1333.9元,而城市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626.61元。残疾人的医疗支出几乎是普通人的2倍。由此可见残疾人和正常人在收入和支出方面的差异。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放宽残疾人保障房准入条件。根据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建议至少将残疾人保障房的准入门槛降低,以放宽残疾人参加保障房分配的条件,扩大残疾人进入保障房的对象范围,进一步缓解残疾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完善残疾人状况检测体系。状况检测体系要实现“普查”而不能停留在“抽样调查”。在统计残疾人收入的时候,可否考虑设计一个调整系数(或根据普查的实际情况),增设“调整后收入”统计项目,体现残疾人持续获取收入能力和支出方面与普通人的区别。
三、继续执行残疾人保障房分配优先机制和补贴方法,将以上所述各省已经取得成效的做法推向全国并将其制度化、法制化。而放宽准入条件是原有制度的补充,不影响原来的分配优先机制和补贴方法,我们希望没有出台政策的地方将上述对残疾人优惠的实践和建议制度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