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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古树名木养护不力致损害死亡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3日 13: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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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6月3日专电(记者王志)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加大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明确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力,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死亡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济南市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养护。其中,城市道路、街头绿地、城市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或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城市居住(社)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个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负责养护等。

  根据条例,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以外5米区域内,应保持土壤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和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保护范围内现存的建(构)筑物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依法拆除。

  济南市规定,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济南市明确,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养护不力,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死亡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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