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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马海洋报道:5月31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主体、服务供应方以及服务项目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购买原则,重大项目将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招标评估环节引入第三方
《办法》规定了三类服务的购买主体: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过程,分为重大事项以及一般性项目。
《办法》规定,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其余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
要成为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需“社会信誉良好”。《办法》同时规定,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需满足“依法设立”,“治理结构健全”,“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等七项指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估范围包括购买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组织服务绩效两方面。
服务购买范围“抓大放小”
可购买服务范围,通过“排除法”确定。《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具体说来,服务范围分为两部分,即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前者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适宜社会组织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服务事务;行业资格认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后者包括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办法》同时规定,购买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提高透明度。
马海洋